第一章、总则
第一条:学校固定资产足国家的财产,足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的物资条件。加强固定资产管理,保证财产安全、完整,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:学校固定资产足通过国家拨款,其他各种收入购置和社会捐赠形成。
第叁条: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“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,层层负责;合理调配,管用结合,物尽其用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:各处室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责任,必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,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。
第二章、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
第五条: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,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,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,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
第六条: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
第一类:土地、房屋和建筑物
第二类:专用设备
第叁类:一般设备
第四类:文物和陈列品
第五类:图书
第六类:其他
第叁章、固定资产的计价
第七条:固定资产不分资金来源,不论购入、调入等都要及时计价入账,以确保我校固定资产的完整。
1.对新建、购入、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、购价和调拨价计算。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;购入、调入的固定资产运杂费,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。
2.无偿调入、接受捐赠增加和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,按评估价值计价。
3.房屋和建筑物的扩建、改建等增加的价值,按实际开支的费用计算;房屋和建筑物局部拆除的,其价值按拆除部分的原值调减。
4.对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中一部分的,按所属价值减少其原值。
5.固定资产调出、变卖和报废等,按原值计算。
第四章、固定资产的购置
第八条:我校各处室每年需要购置固定资产设备时,必须提前向后勤处申报购置计划,并附有详细说明,经后勤处汇总,报校长批准后,上报区社会事业局后方可办理定购手续。
第九条: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“国家控制集团购买力”范围内的商品,必须按规定先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后方可购置
第十条: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下列报销程序
1.校财务室审核原始发票,确定符合报销要求后返经办人。
2.经办人签字,验收人(或保管员)根据发票填写验收单并在验收单上签字。
3.购买固定资产的处室负责人签字。
4.使用人填写领用单。
5.负责人签字。
第五、章固定资产管理
第十一条: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坚持 “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坚持制度、责任到人”的管理原则。
1.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对自己分管的财产负责,任何人员未经财产保管人员和校长同意,均不得私自将所管固定资产进行调换、转让、外借、拆卸等。各处室、办公室及功能室财产保管员在业务上应接受后勤处的业务指导,配合财会人员管好资产、用好资产。
2.加强固定资产管理,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可用。
3.后勤处按发票记录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,并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。做到账账相符,账卡相符,账实相符。
4.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,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。如工作发生变动必须将所管的固定资产做出书面移交手续,与后勤处核对账、物。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交。各处室固定资产 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,努力提高业务水平,并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。
第六章、固定资产清查
第十二条:固定资产清查足保证我校固定资产完好,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措施,通过固定资产清查,可进一步解决固定资产价值不实,闲置浪费和侵占流失等问题,堵塞管理工作中的漏洞。
第十叁条:后勤处每一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,每学期与各处室保管人员对账一次。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保管、使用情况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
第十四条: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
1.盘盈的固定资产足指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未入账的固定资产,包括调入固定资产未入账、购置固定资产未入账,以及账面核销而实物仍在使用等础种情况。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所在处室填写“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”,到后勤处办理增加手续。
2.盘亏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。盘亏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处室查明原因后填写“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”,报相关部门批准后,由使用处室持批准手续到后勤处办理消账手续。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报废 第十五条:固定资产的变动,包括报废、报损、丢失、变价等等都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,报经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后,方可办理报批手续,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。 1.固定资产被盗和遗失等按丢失处理。 2.固定资产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。 (1)使用期已超过耐用期,确已丧失效能的。 (2)经过技术鉴定确属质量太差或损失过重,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、超过新购价格的。 (3)已不能使用,又不能改做他用,失去使用价值的。 (4)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回收的残值交财务室入账后全额上缴财政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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