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调动学校教职工积极性,积极践行“效率优先”的分配原则,对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鼓励,以促进学校健康和谐发展,根据川人工(1998)3号和成人工(2004)2号文件精神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、择优的原则,充分发扬民主,特制定本方案。
第一条: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按时参加各类学习活动,出勤率高。
第二条:模范遵守教师行为规范,语言文明,举止端庄,礼貌待人,以身作则,品德行为堪称学生表率,学生评价好。
第叁条: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忠诚并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,责任心强,任劳任怨,有一定的开拓精神。
第四条:热爱学习,勇于钻研,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,教育教学经验丰富,具有一定的影响力,效果好。
第五条:能认真准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(如:工作计划、总结、论文、完清费用等),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。
第六条:在科研、教学等专业领域贡献突出,有发明创造,技术革新中解决关键性难题,创造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。
第七条:在管理岗位上终于职守,积极工作,成绩突出。
第八条:在其他岗位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突出功绩者,成绩显着。
第九条:在近两年内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。
第十条:原则上已享受3%晋升者,连续3次晋升中不再享受。特殊贡献者除外。
第十一条:学校行政原则上不超指标的1/3。
第十二条:在本校工作叁年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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